机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人或者交纳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机构执行。机构在执行期间收到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机构。机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构决定没收金、对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机构。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金、提出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人或者说是对象,既然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能力情形的。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能力,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保释金退还的时间限制
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