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是一个需要多方面沟通和讨论的过程,以获得各方的认可。在谈判过程中,评估师应保持立性。如果出现重大变化或评估报告有效期(中国一般为一年)已过,应重新进行评估。若评估报告日期与外资并购交易日期相差较大,制定并购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并购溢价的变化问题。此外,在外资并购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值90%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得到外资部门或国有资本单位的认可,此时并购双方应事先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协商。
通常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依据不同属性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按估价标准划分,包括收益价值、重置成本、清算价值与现行市价;
二是按经济行为划分,涵盖转让价值、兼并价值、抵押价值、投资价值及保险价值等;
三是按资产评估的前提假设划分,分为持续使用价值、清算价值及公开市场价值;
四是按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划分,包括市场价值及其以外的其他价值。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出资人权益,国有企业在实施以下经济行为前,需对涉及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或部分);
2、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及清算;
4、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非上市公司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及拍卖;
7、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评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