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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挂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挂面。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普通挂面
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2.花色挂面
原辅料预处理→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3.手工面
调粉→熟化→搓条→拉吊→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食品添加剂大的控制;干燥工序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牵引机速度等参数的控制;晾晒、包装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2.干燥过程中各项技术参数控制不当出现挂面酥断现象。
3.外来物污染。
三、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挂面生产企业除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企业用于挂面制品干燥的晾晒场四周应有有效的防蝇、防尘措施,无尘土飞扬及污染源,地面应用水泥或石板等坚硬材料铺砌,平坦,无积水,晾晒物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二)的生产设备
普通挂面生产企业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调粉设备(如调粉机、和面机等设备);
2. 熟化装置;
3. 压延机;
4. 干燥设施(烘房或晒场等);
5. 切断机;
6. 计量设备;
7. 包装设施(工作台或包装机)。
花色挂面除上述设备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原辅料处理设备。
手工面可以不要求压延机,拉吊工序手工完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LS/T 3212-1992《挂面》;LS/T 3213-1992《花色挂面》;
LS/T 3214-1992《手工面》;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挂面的原辅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挂面配有调料包的,应对调料包进行验证。
六、的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挂面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
(二)尺子(1mm)、测厚规(0.01mm);
(三)分析天平(0.1mg);
(四)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挂面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表1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企业生产量大的挂面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果企业还生产花色挂面,应另外随机抽取一种花色挂面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包,随机抽样20包。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SC:食品生产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前提
1·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需要递交的材料(准备)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需要标注比例
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需要标注比例
5· 工艺设备布局图, 需要标注比例
6·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9· 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药监总局已正式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通则》严格划分了许可审查的方式,将生产许可审查划分为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完善了许可审查机制,赋予申请人核查整改机会,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但存在一些管理瑕疵的情况,准予申请人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发放生产许可;提出了行政许可方便服务机制,准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生产许可证。
现场核查的范围
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查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审查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二, 审查部门3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并通知申请人和监管部门;
三, 核查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审核审核材料清单》所列项递交至审核部门
四, 审核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收集、汇总审查结果,以及《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
五,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得20个工作日内,依据材料、现场等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六, 六是对于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七, 后,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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