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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资质许可证代理取证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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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设备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办理机关
(一)特种设备(含试生产)的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均由设备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办理。
(二)原市局登记的特种设备调整到区县局后,原使用证号不变。新登记发证的使用证号按现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登记相关文书、证件统一加盖区县质监局印章。
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标记(以下简称“标志”)发放单位
(一)在用特种设备“标志”的发放单位
1.自2014年7月1日起,标志的发放工作由该设备检验单位负责,标志应随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一同发放。
2.使用单位在2014年7月1日前已领取检验报告且未领取标志的,仍由各区县质监局负责标志的发放工作。
(二)新注册特种设备“标志”的发放程序
需要安装监检或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包括车用气瓶),申请单位(人)凭检验报告等材料到质监局申请使用登记许可,凭质监局发放的《使用登记证》或加盖质监局印章的《使用登记表》到原检验机构领取“标志”。
不需要安装监检或检验的特种设备(主要指无需现场组焊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单人医用氧舱)以及气瓶,不发“标志”,由负责使用登记的区县质监局将下次检验日期打印在《使用登记证》上。
(三)“标志”的样式和规格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发放的“标志”,除电梯使用国家局统一样式外,其他特种设备“标志”的样式和规格见本文附件1。并应在“标志”上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在规定期限前仍由各区县质监局负责发放的“标志”执行原系统内的样式和规格。
三、行政许可使用文书、需要申报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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