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溶性水抄成膜泡沫灭火剂是一种多功能环保型泡沫灭火剂,由碳氢表面活性剂、氟碳表面活性剂、抗燥剂、助剂、极性成膜剂、稳定剂、抗冻剂、防腐剂、发泡剂等配制而成。按与水体积混合后的混合比,分为3%AFFF/AR (泡沫灭火剂3:水97)和6%AFFF/AR (泡沫灭火剂6∶水94)两种。 灭火原理 抗溶性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喷射到燃烧的油类或极性溶剂上时,泡沫能迅速在油类或极性溶剂表面动散开并向尚未直接喷射到的区域扩散,并在油类或极性溶剂表面上形成一层封闭性很好的水膜,隔绝油类或极性溶剂与空气的接触。泡沫中的抗溶成分,能有效防止水溶性溶剂吸收泡沫中的水分,从而保护了泡沫。靠泡沫和保护膜的双重作用扑灭火灾,提高了现场灭火的效率。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应密封盛在有耐水成膜泡沫灭火剂腐蚀涂层的铁桶中或者塑料桶中,大包装200kg,小包装25kg。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中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目时。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本标准第4章相应规定的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应重新从两倍数量的包装中取样。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灭火试验的结果,按本标准4.2中表2和表3的规定确定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 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每一生产批量为一取样单位。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L。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取样前应将包装中的产品混合均匀。对每一项性能进行测试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按本标准4.1的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 对AFFF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4.1和4.2.1的要求进行;对AFFF/AR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的条件 钢质燃烧盘:内径2 400mm±k25mm,深度200mm±15mm,壁厚2.5mm; 挡板:长1 000mm±50mm,高1 000mm±50mm,适于缓施加试验; 钢质抗烧罐:内径300mm±5mm,深度250mm±5mm,壁厚2.5mm; 风速仪:0~10m/s; 秒表:精密度0.1s; 燃料: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符合SH 0004-90合格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