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含义。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价值质的规定性。不同的评估目的决定相对应的价值种类。
(二)评估价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市场价值。它是指资产在公开市场上应该实现的价值,即理性的买卖又方在地位平等、信息公开、交易成本时间成本足够低的市场上终达成的一致价格。
2、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以资产的收益能力为依据确定评估价值。体现的是评估价值对资产未来收益能力的反映。
3、重置价值。是指在现在的市场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的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作为资产评估价值。它是从投入角度对资产进行的评估。
4、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在非正常市场上限制拍卖时的价格。
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处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而增值税本身并非商品或应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即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增值税税负经过各增值环节的层层转嫁,由各环节参与者承担。为了增值税的征缴工作,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计征,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征税机关只需要面向 终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就可以全额征缴税款,而税款抵扣链条可以调动各环节参与者相互监督,税收征管系统的顺畅运行。我国的增值税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计征的。《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开始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到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情况较为复杂,固定资产购置取得时间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的,账面价值包含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购置取得时间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的,购入固定资产属于允许抵扣范围的资产,其账面价值不含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的部分固定资产时虽然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但该部分资产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则其账面价值仍包含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笔者向多家资产评估机构调查,关于资产转让目的项目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评估行业存在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评估结论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以不含增值税价格加转让资产应缴增值税的价税合一确定评估结论三种处理方式,下面我们逐一分析各处理方式的合理性。
如果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评估结论,可能存在资产转让出售行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与评估计算过程选取的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如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可比交易案例适用的税率与产权持有人转让资产时适用税率不同对实际交易价产生影响,如房地产评估时可比交易案例的适用税率可能同时存在5%、9%的情况,则修正后交易价格的税率是多少不易判断,也与企业转让资产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9%或2%不同;当采用成本法对房屋建筑物评估时,重置成本中建安造价和前期费用适用9%和6%两种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也与企业转让资产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9%或2%不同;当采用成本法对机器设备评估时,重置成本中购置价、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前期费用适用13%、9%和6%三种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而企业转让资产缴纳增值税的通常适用税率13%或2%,评估计算与实际征缴的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企业转让资产的实际价值出差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