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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中,设定高限价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问: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中,设定高限价的参考依据是什么?采购预算金额与高限价一致吗?
答: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然后根据测算结果选择性设定高限价;招标文件设定的高限价应等于或小于采购预算。
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高限价,但不得设定低限价。

问:质疑中标结果成立,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能否从候选名单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答:不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且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在评审时还进行价格扣除吗?
答: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为《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问:开标时间已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都没到场,导致无法开标,且这个项目终也没开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问:询价项目中,供应商是否需要交纳响应金?
答:是否需要交纳响应金要看询价通知书中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询价通知书中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金,那就按要求进行交纳,如果没有相关规定,或明确不需要交纳,那么可以不用交纳金。
法律依据为《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金。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机构出具的等非现金形式交纳。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关于公司印章,招采人必懂的七个核心法律问题!
公告内容
Q1公司印章分哪几种,分别有什么用途?
A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一)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需要加盖。
(二)财务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
(三)合同章: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四)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
(五)发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在上述五种印章中,公章、财务章、合同章需要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Q2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不能,法律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章。
Q3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区别?
没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区别,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广的使用范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Q4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委托授权书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此时仅有公章是不行的。
Q5什么是电子印章?
自《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具有了合法地位。所谓电子印章(签名)并不是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中,电子印章的定义: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教授说:“《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印章法律效力之后,安全的电子印章将会逐步取代传统印章,从而使电子文件取代纸质文件,这就可以实现应用流程的全程信息化,可以实现真正的无纸办公。
中国对于电子印章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不同公司所提供的电子印章的标准和品质、性能尚存在差异。
电子印章的具体做法是将电子文书内容的数字签名通过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使其和电子印章图像进行有效的绑定(如利用隐藏技术将数据隐藏在电子印章的图像中等)。验证电子印章真伪的过程其实就是验证数字签名的过程。只有通过电子签名/验证技术证明与电子印章相关联的电子文书是真实的,电子印章图像才被承认是有效的,否则电子印章不可显示或只能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图片而已。
Q6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法条链接: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Q7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章,而是采购章、项目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
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民法典》法条链接: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实务 │ 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解析
1、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电子光盘导入后先宣布投标报价,再进行评审。但在开标现场代理机构导入光盘后即开始资信技术评审,资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才宣布投标报价并进行价格评审。评审结束后,有投标人提出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重新组织招标。请问该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制定时考虑了开标的特殊性,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该条例将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故投标人在评审结束后提出异议不符合前述规定。对于该项目来说,应依据该程序性错误是否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而进行区别处理:如该程序性错误对评审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建议认定开标、评标活动有效,对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开标的情况另行处理;如该程序性错误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建议重新组织招标,并对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2、投标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什么后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五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开标现场可以对哪些问题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

4、供应商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决定放弃本次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放弃本项目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需要论证吗?

需要。根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款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评标或者3名以上评审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这就是说,公开招标投标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时,需要组织评委会或者3名以上论证,并需要出具论证意见和材料。

6、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对投标单位提出业绩和人员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除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这一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业绩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该规定意在禁止招标人通过设置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而非禁止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相应业绩要求。

此外,现行相关法律对一些特殊工作岗位的从业资格有明确规定,如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业。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从业人员”应当理解为“从业人数”,即《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非是禁止对投标人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而是禁止对从业人员的数量等涉及企业规模的条件提出要求。

7、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可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电脑是编制投标文件的工具,且一般为单位电脑或供专人使用。在此情况下,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或上传,有可能为同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视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实务 │ 清标过程中应注意哪些要点?
清标是招标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做好清标工作为接下来的评标、定标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和可实施的评标建议,进而帮助招标人做出更好的决策。
一、背景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施行之后,建筑工程交易合同的签订由定额计价方式的总价合同转为清单计价方式的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有机结合的合同方式,评定标规则由单使用综合评估法转变为经评审的和综合评价法结合使用,招标方式的转变,对评标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所以,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基本流程是开标、清标、评标、定标。
二、概念
所谓清标就是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的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初步评审以及详细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三、步骤
1、投标函核对查看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核对投标单位的回标信息是否满足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投标总价、工期、工程质量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提示,并要求投标单位澄清。
2、经济标列表,检查算术性错误在工程量清单及参考价(或控制价、标底等)的基础上,将各投标单位的经济标横向依次排列,包括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在检查算术性错误时,可以用原清单工程量乘以投标综合单价得出每项清单的合价,并与该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如果不一致,说明出现了算术性错误,需要提示投标单位在下次回标时予以修正。
3、数据链接,检查链接性错误将上述清单明细表与清标模板中的各类汇总表进行链接,做出投标总价对比表,并以此检查是否存在链接性错误。同样,如果出现链接性错误,需要提示投标单位在下次回标时予以修正。
4、单价比对,标明高低根据参考价(即市场价)或者对标项目价格判断各投标单位的价格高低,对投标报价影响大的内容进行分析,看其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对于总包来讲,内容包括人工单价、钢筋、混凝土、电缆电线的材料价、模板、地面找平、墙面天棚抹灰的直接费等。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进行投标,另一方面可以建议投标单位在下次回标时给予更加优惠的报价。除此之外,还可以单分析综合取费费率(管理费、利润)、主要措施项目等,并对上述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内容予以标明。
5、总价比对,分析偏离程度接下来,需要做总价偏离程度分析。有的需计算各投标总价与参考价之间的偏离百分比;有的需计算其余各投标总价与低报价之间的偏离百分比;有的在去掉高和低报价后,将其余报价求平均值,然后计算各投标报价与平均值的偏离百分比。不管从何种角度分析,都需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甲方具体要求。通过分析,按商务标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结合技术标、资信标评分,确定意向单位,明确谈判策略。
6、书写清标问卷、清标报告清标工作的成果文件通常由清标分析表、清标问卷、清标报告三部分组成。在完成清标分析表后,将清标过程中的问题以问卷的形式呈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并在下次回标时修正(如果有二次回标)。例如:投标中未报价的内容是综合考虑报价后让利,还是忘记报价;同一内容不同单价或者不合理报价等需要投标单位在清标问卷中予以澄清。清标报告则是对清标工作做出的整体总结,并提供可实施的评标建议。
清标的实质是通过清标对投标文件客观、、负责的核查和分析,找出问题、剖析原因,给出意见,供评标和建设单位参考,以提高评标质量,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

总结分析 │ 开标评标阶段的常见问题
1、投标供应商迟到了,能否延迟开标?

采购项目不能因投标供应商迟到而延迟开标。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开标,未参加开标视为认同开标结果。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招标投标活动有哪些法定程序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这些程序在时间上是如何规定的?

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如下表所示:法定程序经办部门时间规定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发包前自行招标备案招标办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提交,招标办在收到后5日内办结招标公告交易中心发布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文件的备案招标办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评标抽取与通知招标办(交易中心)开标当日(或开标前半日内)开标、评标招标办(交易中心)投标截止同一时间(招标文件发出20日之后中标结果公示交易中心中标通知发出前,在交易中心公示2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办定标后15日内,招标办收到后5日内办结合同备案招标办中标通知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7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一般应审查哪些内容?

资格预审通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等,同时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处于被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限内等;(2)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概况,投标人的经验和信誉,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投标人的人员配备能力,完成项目的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3)其它国家或地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申请人是否具备。

4、评审拒绝签字怎么办?

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评标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5、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通知书应何时发出?

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应该同时发出。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6、单一来源采购都经过评审才能成交吗?

由采购人决定从评审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作为人员,与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协商的,被抽取的“”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不是采购评审,没有采购评审的评审权,仅仅作为人员参加协商,不进行评审(如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价格评审等)。因此,被抽取的“”无权决定是否成交。

7、评标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8、投标人质疑,经代理机构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继续提出质疑吗?

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一次性提出,那么在质疑有效期内,该供应商可以再次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请其阐述其评标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合理阐述其依据和理由的,其打分无效,对其个人的行为,视情形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评标,直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资格。

10、已经经过公示程序,供应商还可以提出质疑吗?

尽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在采购开始前进行了公示,相关供应商可以对该项目的公示提出异议,但对公示提出异议,并不能否定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的权利。《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于不需要公示,相关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

村委招标,3家单位报价只有中标人提供比选文件,被巡察组发现
不久前,四川省彭州市委巡察组进驻濛阳街道,对辖区各村(社区)开展延伸巡察。在查阅白土河村2018年村级实施项目建设台账时,一套《施工比选文件》引起了巡察人员的注意。
巡察人员经比对发现文件资料与会议记录不相符,整套文件中只有一家单位的比选资料,但白土河村议事会议记录上却有三家单位的报价,后中标的单位也恰巧是有比选资料的单位。
“是只有一家单位参与比选,还是另外两家单位的比选资料没有归档?”巡察组带着疑问,随即找来该村时任党委书记龚元华核实了解。
“村里实施的项目一般是怎样确定施工方的?”巡察组工作人员先从外围发问。
“我们都是通过村上开议事会比选确定施工方的,大家说找哪个修就哪个修,都由老百姓说了算。”龚元华底气十足地回答。
“那你看看这项比选,为什么议事会记录了3家单位报价,但只有1家单位的比选资料。”巡察组组长把议事会记录和比选文档出示在龚元华面前进一步追问。
面对前后不一的资料,龚元华涨红了脸吞吞吐吐地说:“可能是村里做资料的没把其他两家单位的资料放进去吧……”
“为什么中标单位的资料是的,没有中标的两家单位恰好什么资料都没有?”巡察组工作人员反问道。
“有啥话要实话实说。”龚元华显得局促不安,便保持沉默、不再说话,巡察组工作人员进一步说道。
“我如实向组织交代。”龚元华自知无法自圆其说,就向巡察组工作人员道出了真相:“这个修垃圾房项目因为当时迟迟没有确定位置而延误了工期,就没有通过议事会集体议定,直接找了一家单位来修。我们制作虚假比选资料通过了第三方审计,想不到被你们发现了……”
巡察组随后将问题线索转交给街道纪工委进行核实,纪工委调查人员通过与该村主任杨某某、文书阳某进行谈话和调取相关书证材料等方式,证实了龚元华的违纪行为。终,龚元华因未正确履行职责被濛阳街道党工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村主任杨某某、村文书阳某等人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案件查处后,濛阳街道纪工委以案为鉴召开专题警示教育大会,开展村级工程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彭州市纪委监委结合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对近年来查处的村级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分析,出台加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工作办法,引导村级党组织书记廉洁用权,防止“一肩挑”变“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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