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规避反倾销物流转口操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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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流程九: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如果害怕客人不付清货款,就先不给客人正本提单。不给也要注意给那个国家的码头费和相关法律,搞清楚是否应由客人承担那些费用。

外贸出口流程十: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他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票汇、信汇等方式。目前,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

这项措施始于2023年11月28日,当天突尼斯在日报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告明确指出,从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进口铁或非合金钢丝的配额限制为764吨。随后的两个年度,即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和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配额量分别提升至1020吨和1274吨。这些措施将直接影响到用于生产家具及床垫的铁或非合金钢丝(碳含量介于0.25%~0.6%、以及碳含量大于0.6%,未经涂镀)。相关产品的突尼斯税号为72171050002和72171090100。


对中国的铁或非合金钢丝出口商而言,这一保障措施可能构成了一定的贸易壁垒。在面对如此挑战时,中国企业正在考虑借助转口贸易方式来规避这些新兴的贸易限制。转口贸易涉及将产品运输到第三国,然后再从那里出口到终目的地国家。通过这种策略,中国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绕过直接面向突尼斯市场的配额限制。

海运价格除了“纯”运费外,还有各种杂费,这些杂费有些是船东收取的,有些是出货港/目的港码头收取的,还有些是货代自己立名目收取的。而且,很多费用并无明确的标准,非常灵活。除了向发货人收取外,有些费用还会向收货人收取。这就很容易产生两个陷阱:一是某些货代巧立名目多收费用,二是货代在收货人和发货人之间调节、转移部分费用。

一般地,发货人找的货代,发货人就是主顾,货代就会尽量压低费用来取悦发货人,于是少收费用,而到了目的港去多收客户(收货人)的钱,拆东墙补西墙,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一批货物,如果做的是CIF,咱们自己找货代,费用就比较低;而做FOB由客户货代的话,人民币杂费就高出很多的缘故。

知道这些内情,咱们就明白了,不能贪图一时便宜,以为价格越低就越好。而一定要事先确定好价格的构成,避免某些不良货代出运后乱收费或转嫁客户,影响咱们跟客户的感情与合作。

咱们自己就要对运杂费的构成有一定了解,学会分辨“行规”收费项目和乱收费。
常见的杂费包括。
ORC、OriginReceivingCharge起运港码头附加费;
DDC、DestinationDeliveryCharge目的港提货费;
THC、TerminalHandlingCharge码头操作(吊柜)费;
BAF、BunkerAdjustedFactor燃油附加费,或称FAF(FuelAdjustedFactor);
CAF、CurrencyAdjustmentFactor货币贬值附加费;
DOC、Document文件费;
PSS、PeakSeasonSurcharge:旺季附加费;
AMS、AmericaManifestSystem(美国舱单系统)。

国际反规避调查发展现状

目前,从反规避立法的整体框架来看,基本可分为三大体系:《邓克尔草案》体系;美国反规避法体系;欧盟反规避法体系。
1、尚未成为世贸组织规则的《邓克尔草案》。1991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调人邓克尔提出一项关于GATT反倾销守则的后协议草案,即邓克尔草案。该草案在吸收欧美反倾销法经验的基础上,订立了反规避条款,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的反倾销规避行为:(1)进口国组装规避反倾销税;(2)通过第三国规避反倾销税。由于该草案与欧美提出的草案差距很大,同时由于韩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的反对,该草案终没能被纳入世贸组织规则,但它对各国反规避立法和国际反规避规则的制订起着指导作用。

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欧盟反规避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
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
装成的制成品。(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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