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回收与报废流程 第 一、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报废机动车回收》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第二、报废受理手续 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凭证,直接到车辆管理所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灭失的 第三、申请注销登记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领取相关凭证 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本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领取《机动车注销》和其他相关凭证。
准备报废材料 客户办理车辆报废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私人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③车主复印件(正反两面); ④《授权委托书》(需签名)及《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单位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④《授权委托书》(加盖车主公章)及《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注:以上资料准备全部一车一份。
报废车异地报废回收的要求: 1、异地车辆本市报废所提供的手续环节与本市机动车辆相同,详细有五种状况(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外事个人、外事企业、领)。 2、异地车辆本市报废完成后,由各车管分所将异地报废书、报废厂车辆回收、报废车辆照片等内容停止封装,交由车主。由车主将其拿回车辆注册地停止核销,获得《机动车注销书》、《机动车报废回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