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双碳”行动已深入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双碳”目标是整个社会近几十年共同的目标,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选择,也是我国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建设,实现发展的内在要求。有效回收并绿色处理报废汽车是推进碳减排的工作,随着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强有力的支持和完善,庞大的产业化规模将形成,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将成为绿色回收产业链上新的赢利点,回收利用产业将涌现行业!拥有强大的回收网络、能实现规范拆解、能做好梯次利用,能实现再生利用、变废为宝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必将成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新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