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盈、盘亏材料的评估
评估盘盈、盘亏材料时,应以有无实物存在为原则,分别选用相应的评估方法。
(1)盘亏材料的处理。因盘亏材料已无实物存在,故不需要评估,直接从申报的待估材料中扣减即可。中
(2)盘盈材料的处理。一般的盘盈材料缺乏历史成本资料,可采用现行市价法或重置价格法进行评估。
①若盘盈材料能取得同种材料的现行市价,就依据市场价评估。其计算公式为盘盈材料评估值-盘盈材料数量X该种材料现行市场单价一损耗(5.9)
②若无法取得盘盈材料的现行市价,可以类似材料的交易价为参照进行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盘盈材料的评估值=盘盈材料的数量x类似材料的交易价格X(1±调整系数)-损耗
市场法是指按不含税的可接受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确定产品评估价值的方法。在用市场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产品的使用价值。评估人员要对产品本身的技术水平和内在质量进行鉴定明确产品的使用价值及技术等级,进而确定合理的市场价格。
(2)分析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被评估产品的前景。
(3)市场价格的选择应以公开市场上形成的产品近期交易价格为准,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交易价格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4)对于产品技术水平,但产成品外表存有不同程度的残缺的,可根据其损坏程度,通过调整系数予以调整。
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市场价格中包含了成本、税金、利润的因素,对这部分利润和税金的处理应视产成品评估的不同目的和评估性质而定。
运用市场法评估产成品,原则上可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对于十分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勉强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