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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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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令

第159号



《云南省人民关于修改〈云南省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13日云南省人民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7月14日



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云南省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商标,适用商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云南省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云南省商标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科技、商务、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云南省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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