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同船舶类型上信号设备配置不同、以及人员理解差异,致使航行灯的配置经常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在某地海事部门的一次检查中,就有近乎一半船舶的航行灯不满足要求!
下面我们就对船舶航行灯通常存在的缺陷问题、使用规范等进行介绍,以充分发挥航行灯的避让作用。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的水平弧内表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内显示。
2.舷灯:安置在船舶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哑光黑漆。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舷67.5°内显示。
4.其他航行灯:还有拖带等、环照灯、闪光灯等。
要注意,不要跟信号灯混了哦~ ~
4)拖带灯:置于尾灯的上方,与尾灯同为135°的水平光弧。根据《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船长大于或等于50米的船舶的拖带灯规定要求低能见度为3海里,船长小于50米的要求能见度为2海里。
(8)灯浮标:通常是灯具和浮标搭配使用,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而浮标是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二者搭配使用有助于船只日夜通航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