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项目可以做EPC招标?
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明确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EPC项目总承包模式:
(1)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融资、贷款)完成大中型项目;
(2)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如新建、改扩建学校、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项目、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
(3)对施工周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如绿化、照明等);
(4)建筑工程采用BIM技术或采用预制施工方法。
对个性化要求高、情况复杂、施工要求和标准变化较大的工程(如地下工程、纪念性建筑、体育场馆等工程)不宜采用总承包方式。
EPC招标的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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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
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想当然地套用《采购法》来约束非采购项目,一些评标、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