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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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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是其他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提出异议的时限是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如商标被他人提出了异议,可以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这样的答辩会很大程度的增加异议的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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