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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台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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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申报范围
(一)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内率先实现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创新,具有显著节能、节材和环保等特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成套或单机装备产品。
(二)关键核心零部件。是指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及重大工程等项目的核心部件产品,及其他可替代进口的关键零部件产品。
02支持领域及产品
农机装备、工程机械、数控机床、机器人、船舶与海工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电气能源装备、氢能及燃料电池、节能环保装备、医疗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科学仪器、冰雪装备、石油化工装备、智能制造装备、基础核心零部件,同时包括能替代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目录》(2021年版)所列的装备产品和关键部件产品等。
03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符合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政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行为,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企业财政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
(二)产品创新程度高、技术。产品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内率先实现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具有技术含量高、设备价值大、带动作用强、附加值高等特点,整机性能、关键技术和核心指标等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装备水平。
(三)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产品名称应清晰规范,符合相关标准。产品为自主创新产品,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由生产企业依法拥有。
(四)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的检测或用户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质量安全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需提交的材料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条 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能源安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确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四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委托三方机构评审、公示、公告、示范及效果评价。
二章 工作程序

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由用户企业牵头联合研制单位申报,尚未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
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根据有关行业规划、依托工程建设条件、支持政策等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统一上报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相关技术装备通过依托工程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同步申报。
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过程如下:
(一)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二)三方机构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组建不同领域的组,召开评审会,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
(三)评审会结束后,三方机构负责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能源局。
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对三方机构评审的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可行性进行评定。
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国家能源局反映,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异议提出者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条 决定受理的异议,由国家能源局转送原三方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复审,复审组由原评审和相关小同行构成,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国家能源局根据三方机构意见,形成终复审意见。
十一条 经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足以影响首台(套)评定结果的,维持原评定结果;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不予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负责定期更新。

三章工作要求
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少于半年的技术装备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具有资质的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具体格式见技术装备申请报告(参考)〕
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申报单位和技术装备的有关情况。
十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以下方面评审:技术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市场推广前景、知识产权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
十六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要求具有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超过10年,组成员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的所有相关方向,组人数不少于7人,并回避前期技术方案评审。
十七条 国家相关科技项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术装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评定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十八条 对于能源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可根据技术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四章支持政策
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将基于用户意愿,积极协调用户企业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
二十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含应用该技术装备台(套)或批(次)的其他能源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十一条 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等,加强风险保障。
五章 监管和评价
二十二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自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依托工程未开工建设且未上报说明理由的,自动取消其首台(套)资格。如发现存在材料造假等虚假申报不良行为,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用户单位应联合技术装备研制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示范应用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并通过原申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自评价内容包括:依托工程完成情况、示范效果、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安全可靠性评价等。
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效果评价,委托三方机构组织,根据自评价报告,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评价,作出终评价意见。
二十五条 经评价示范成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能源产业技术装备推广指导目录”,相关地方、企业可据此在后续能源项目建设中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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