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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建筑政策
招标人隶属于母公司子公司(科研单位),投标人属于母公司另子公司(建筑单位)的二级子公司,投标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依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无资格参加投标的附属机构包括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3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的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防范?
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几类:
一是将一个较大项目化整为零,使之低于规模标准;
二是隐瞒项目实际情况,强调项目的特殊性,把应强制性招标的项目纳入到非强制性招标的范围;
三是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又达到规避招标的目标等。
防范措施很多,根本的办法有两种:
一是严格项目审查,把握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
二是严肃查处规避问题,按照省专项治理提出的“三个一律”的原则办理,以正纲常、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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