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好处,在于直接由派遣单位供给所需之劳动人力,省去用人单位征人、面试、筛选合格劳动力的时间。派遣单位为配合用工单位的需求,会主动对应征的劳务派遣工进行资格的过滤程序,并对于合格的人员进行职前基本训练,使劳务派遣工拥有一定程度的工作能力。这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可以节省获得合格劳动力的成本。另一方面,劳务派遣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工作,用人工单位可提出让劳务派遣公司一起完成。劳务派遣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愿配合用工单位的员工培训工作。这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可以把全部和部分的培训工作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因而节省人力资源的培训成本。
劳务派遣制还体现在人才的使用和管理的特征。所有的管理工作,例如社会保险的缴纳、签订劳务合同、解约等一系列的事务,都由劳务派遣公司全权负责,用人单位只需要指派劳务派遣员工工作,可见,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模式的用工方式不仅减轻了大量的劳动力以及用工成本,也节省了不必要的时间消耗,效率也得到应有的提升。对于用人单位效益大化有显著影响。
劳务派遣用工具体指“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等主体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协议生效后,劳务派遣单位需要结合用工单位
的实际要求,派遣相应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完成用工单位的劳动任务。劳务派遣用工是新时期的新型劳动用工方式,此种用工模式下共包含 3 个主体,除去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外还包括二者建立合作关系后所派遣的劳动人员。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引进国企的主要目的是节约国企用工成本。由于国企用工的特殊性,系统性考核、招聘背景下员工退出难度大,为维持国企的稳定运营,国企在内退职工偏多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控制劳务用工成本,同时弥补职工内退后的职位空缺,夯实国企稳定运营的人力资源基础。
尽管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其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一样,要受用工单位的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如果派遣工出现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不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不服从用工单位的组织安排等情形时,用工单位有权将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所以用工单位应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确保派遣工知晓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作为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的重要补充,其在提高用工单位便利性的同时,还能有效降低用工单位管理成本。
作为用工单位,在享受劳务派遣便利性的同时,须树立风险意识,依法合规使用派遣工,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由劳务派遣机构完成前期的招聘和筛选工作,大大降低了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往往会对派遣员工组织岗前培训,在培训方面为用人单位节约了培训成本。灵活的用工方式也大大的解决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构等因为编制限制原因而产生的人员紧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