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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办理
设定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二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