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回收外汇券外汇兑换券,外汇兑换券”、“外汇券”,是中国银行发行的,曾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特定场合使用,面额与人民币等值的人民币凭证,并不是法定货币。分为1979年和1988年二个版本,外汇兑换券自1980年4月1日开始流通。1995年1月1日停止流通并开始回收。中国银行收兑外汇兑换券的日期是到1996年6月30日止。1996年7月1日及以后丧失价值。
上门回收兑换券,外汇券始发行于1980年4月1日,止于1994年1月1日,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停止流通。面额分为1角、5角、1元、5元、10元、50元、100元7个券别,全套总面额为316.6元。外汇券分1979年版和1988年版两种,其中1988年版只有 100元和50元两种面值。外汇券以前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人见人爱的“宠儿”,今天则成为收藏界的“新贵”。有意转让外汇券的朋友请与我联系。
回收外汇兑换券,1993年12月30日一大清早,数十位外国驻华大使、大使夫人以及来华的外商们蜂拥进北京的一家免税店,焦急地把他们看到的货架上的一切东西尽量塞满他们的购物包。
这次疯狂的购物并非是为了迎接新年的到来,而是因为天晚上央行的一纸公告:12月29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尽管央行的通告非常清楚地说明现存的外汇券仍然可以暂时流通,但外汇券的拥有者们还是觉得越快花完手中的外汇券心里越踏实。
上门回收外汇兑换券,在初期,来华访问的外国人、归国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日益增多,而中国的市场供应还非常紧张,国内居民的日常用品(如粮油、肉、布等)还实行定量供应。为满足来华的外国人及归侨的需要,中国兴建了一批宾馆和商店。然而,当时国内是禁止外币流通的。为了便于他们在这些场所购买物品和支付费用,同时又使他们区别于国内居民,于1980年4月1日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籍人士须将所持外币在中国银行或的外汇代兑点兑换成外汇券,并在范围内与人民币等值使用。离开中国大陆时,他们可以选择将外汇券换回硬通货或留着以备下次来华时使用。很多外国人当时都管外汇券叫“旅游货币”。
外汇券有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7种面值,与人民币等值,背面是具有代表性的中国风景名胜画面,如三峡、长城、天坛等。
上门回收外汇兑换券,使用对象。外汇券的使用对象主要是来中国大陆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驻华的外交、商务机构人员。他们入境时,可以将所携带的外币或外汇兑换成外汇券,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场所消费或购物。出境时,可以将剩余的外汇券兑换回外币或外汇,也可以自由携出境外,以备下次来华时使用。
上门回收外汇兑换券,外汇券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每笔订单仅可使用一张消费抵用券,不可叠加使用,消费抵用券核销后立即失效,无法重复使用。(2)消费抵用券限本人使用,非真实消费、转让均不参加优惠活动。(3)使用外汇券支付时,找零用人民币。(4)使用外汇券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收据,并注明“已收取××元(或角)外汇兑换券”字样。(5)使用外汇券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折扣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