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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公司不申报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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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款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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