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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工商注册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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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宁想要经营一份属于自己的产业那么就需要办理工商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完善各方面的条件及经营许可,那么海宁在这方面有何条件和具体的流程是什么呢?嘉兴百都会计为您整理:
一、登记条件
1、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要的资本;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二、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由申请人或其的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或有委托权限的工商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准予登记,发《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照。
(2)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对于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对于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的规定办理。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属于家庭经营的,还应提交其他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登记的不提交);
4、经营场所证明(流动经营的不提交);
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包括:
A、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或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B、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合同复印件;
C、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
D、属市场或商场设摊或租赁柜台的,提供市场或商场摊位或柜台租赁协议,及所在市场的市场登记证(新设立的市场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或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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