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鉴定中,右手作案人改用左手书写,是偶然行为,新手上路,左手肌肉、骨骼等新书写器官部件运动不协调,与右手书写动力定型不匹配,形成快速的神经刺激与较慢的书写行为之间“欲速则不达”的矛盾。 操控运笔能力减弱,笔力单一,运笔基本形式为推、拉两种;笔离不开纸面,运笔呆板、转折生硬,左手伪装笔迹的笔画好似蚯蚓状;搭配定位不准,穿透其他笔画。
签名鉴定检查落款时间、怀疑时间,这两个时间点的文件,比如双方同时间段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材料,或者好是某第三方具备公信力的机构保管的文件,比如法院、工商部门存档的原件等,否则极有可能被对方当事人存疑。其次,样本会被根本损毁,一般保管的有价值的文件无法进行鉴定。后,样本上的笔迹好是与检材同种类的笔墨书写完成。
签名鉴定的鉴定机构目前对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采用的是相对鉴定方法。即,由当事人提供检材上的落款时间、对检材形成的怀疑时间段前后,使用同种类的笔墨书写形成的笔迹文件,作为比对样本。使用化学试剂等方式比对检材和样本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否具有一致性,以此作为判断依据。
签名鉴定的笔迹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改变。
签名鉴定的检材或样本是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提交复印件,对复印件无争议,鉴定机构一般可以受理委托。但是笔迹经过复印,笔画、运笔等特征容易被破坏,能够获得的信息相对较少,一般无法受理。
签名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特征价值的大小可用该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来具体衡量。比如某个字的特殊搭配,在一千人当中只有一人能出现这种特殊,这个字的特征价值就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