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确保危险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监管到位,减少这类项目的运行安全隐患,降低环境和公众的安全风险。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潜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放射源划分为5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射线装置分为3类(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性工作场所分为3类(、乙级、丙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以及使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实施审批和日常监管,其余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
使用射线装置:一般指医疗机构,如口腔诊所、口腔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使用的产品包括牙片机、牙科CT机、X光机等。
销售射线装置:一般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放射类医疗器械。
生产射线装置:一般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如X光机、CT机等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个人防护:
主要包括个人铅屏蔽防护,主要包括铅衣、铅帽、铅围脖、铅手套及铅眼镜等。
放射性废弃物处置:
医院的放射性废弃物指放射性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放射性的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流入环境后,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公众健康。故国家卫生健康及生态环境部提出的科室建设标准中,对放射性废弃物都有严格的存储、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