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收集的样本我们称作为平时样本,是鉴定中利用的主要样本,更容易反映它与检材的统一关系。当然,也存在许多平时样本可比性较差的情况,那么就要求被鉴定人在鉴定人的指导下,现场书写实验样本,用以提高样本的可比性。据此,需鉴定的笔迹为复制件时,应尽量满足上述要求来提高送检的成功率。
笔迹鉴定时根据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书写笔画、笔锋、笔力都可以体现出每一个人的特质。在民事诉讼中经常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因送检材料的数量、质量等原因,不一定对所有的笔迹鉴定都能给出肯定性结论,也有根据检材与样本的具体情况做出倾向性鉴定意见。
笔迹鉴定的内容广泛且细致,它涉及对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以及书面语言特征的全面比较,旨在识别这些特征在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鉴定过程还会深入到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细微差别上,进行逐一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