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在收集样本时,要尽可能多的收集在日常工作或个人生活往来中书写的,与检材笔迹形成时间较近、书写速度相近,且有相同字或相同部首的文字材料(如检材笔迹是签名的,收集的样本笔迹也要求是签名,且签名模式相同或相近)。
笔迹鉴定在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
笔迹鉴定的内容广泛且细致,它涉及对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以及书面语言特征的全面比较,旨在识别这些特征在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鉴定过程还会深入到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细微差别上,进行逐一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