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检验须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正式生产二年或累计生产的产品达30000套时;
d)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每件轻便消防水龙的水带在端部的一侧印上不易脱落的下列标志;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设计工作压力、生产厂名(或商标)、产品标准号。
8.1.2 在接口和水枪的显著位置应做性的标志,其内容为:产品型号、商标(或生产厂名)、批号。
为了使用的方便,在有些场合可设置轻便消防水龙箱。轻便消防水龙箱有二种型式:1型、2型。
A1 安装、使用
轻便消防水龙箱固定、安装于自来水龙头正上方200mm处。轻便消防水龙储存于箱内,使用时,将轻便消防水龙取出与箱体下方自来水龙头连接。
A2 组成及基本尺寸
轻便消防水龙箱由箱体及箱门组成,箱门为单开式铝合金镶玻璃型。
箱体由1mm薄钢板制造,箱体要端正且内、外要进行防腐处理。
箱门上有关紧装置,且开启灵活。
其基本尺寸见表A1。
A3 标志
A3.1 箱门正面以醒目、匀整端正的字体标注“轻便消防水龙”,字体不小于30mmX30mm。
A3.2 箱门上设置铭牌,铭牌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c)生产许可证号;
d)商标或生产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