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观设计的分案,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情形,申请人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或相似外观设计来申请专利,但是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某项或数项不符合是单一性的要求,比如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与基本设计不相似不能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专利局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而申请人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分案,并可以保留原申请日: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问:提出分案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申请人在提出分案申请时要注意:
(1)分案的申请不得更改原申请的类别。这里的类别是指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类别。
(2)填写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权文件副本(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译文,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3)申请人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允许申请人不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复印件。
(4)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5)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并且未同时提交该产品的零部件视图的,不允许将该零部件的外观设计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但是,如果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且同时提交了整体产品的视图和该产品零部件的视图的,则允许将该零部件的外观设计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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