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成立公司后, 要返回国内投资设立外资企业(包括外商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根据现行的政策制度的安排, 香港公司的全套资料需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加以公证 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可以前往国内各地工商局外资企业科(处)办理设立外资企业的相关手续。依据本行十几年的公/证认/证经验,在常规情况下,香港公司的全套资料公证包括:
香港公司注册证书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书
法团成立表格或新的周年申报表(适用于成立超过一年的公司)
其他可以需要的文件(如 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公司秘书及董事辞职通知书、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转股文件、股东名册等)。
一般公证书的使用地及使用作途为:XX省XX市办理投资使用、XX省XX市办理设立外资企业使用、XX省XX市办理公司使用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