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评估的目的一般包括
1、矿产资源市场交易需要评估
2、矿产资源入账需要评估
3、矿产资源抵押贷款需要评估
4、矿产资源矿产公司合并重组要做评估
5、矿产资源资产收购需要评估
6、矿产资源采矿探矿权需要评估
7、矿产资源入股需要评估
8、矿产资源成本造价需要评估
9、矿产资源拆迁赔偿需要评估
矿产资源的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源资产的一个重要的分类,所以对矿产资源评估的探讨就有重要的意义。矿产资源属于不开再生资源,在某一区域内,随着的不断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会不断的走向枯竭,甚至会完全采光用尽。因此,通过对矿产资源的评估,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可以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依据其特性与用途,可大致划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及能源矿产三大类,它们是采掘工业不可或缺的基石。矿产资源的种类、地理分布及储量状况,直接决定了采矿工业可能拓展的领域、地域范围及规模大小。同时,其品质、开采难易度及地理位置,对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产生深远影响,关乎采矿工业的投资规模、生产效率、成本结构及生产工艺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矿产资源的工业价值及其利用程度,与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和技术经济条件紧密相连。随着地质勘探、采矿及加工技术的持续进步,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范围与深度不断拓展,进一步提升了其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
矿产在未探明前仅为潜在的自然资源——矿藏,其使用价值尚未明确。而矿产资源资产则专指已发现且具备开采潜力的矿藏。依据人类对矿产储量的认知深度及勘探投入的不同,矿产资源资产可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初期矿产资源资产,这类资产涉及较少的人类劳动投入,主要源于国家地质勘查事业费用的前期工作,是国家转让给勘探(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时的对象;另一类为已充分勘探开发的矿产资源资产,这类资产经过大量勘探与开发劳动,明确了储量与开采条件,能为矿权所有者带来预期经济回报,是勘探开发企业的核心资产,可参与市场交易,也是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标的。
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对象在市场经济中可划分为两类:一是国家转让矿权(含探矿权与采矿权)时的矿权转让费评估;二是对已获矿权经营者所持有的矿产储量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探矿权涉及在潜在矿藏区域进行勘探以获取储量资源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对已探明储量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两者常由同一经营者获得,因勘探服务于开采。我国历史上矿藏勘探多由国家资助,故矿权转让评估或涵盖探矿与采矿全权,或仅针对采矿权。对于经营者持有的资源资产,鉴于勘探与开采可能分离,评估也可能仅聚焦于勘探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