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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以下内容:
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