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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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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项目申报主要根据《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试行)》,近年来高新区奖补扶持政策比较好,有效助力企业发展,合肥市高新区企业请及时掌握要求政策。

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主要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在培育新动能、育成新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所称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包含: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科技企业成长壮大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注意: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自愿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备案。

关于区级备案

合肥市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米,且场地相对集中,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原则上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团队成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80%以上,参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比例在20%以上。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5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八)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其中企业不少于6家。入驻企业注册地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属迁入的企业,申请进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即注册成立一年内注册地址迁入众创空间。

(九)众创空间已建成并正常运营。

合肥市高新区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孵化器。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孵化器不少于10家)。

(六) 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七)孵化器应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并建有技术服务平台,拥有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合肥市高新区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属迁入的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地址迁入孵化器;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合肥市高新区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合肥市高新区加速器备案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加速器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场地的运营主体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配套服务设施,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化服务。

(六)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合肥市高新区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每家企业租房面积原则上在500㎡以上。 

(二)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m2。

(2)技术国内,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一次性获得过200万元以上创投机构或行业股权投资的。

合肥市高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二)区科技部门组织评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区科技部门予以备案。

以上为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指南,更多申报情况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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