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商标法》第三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国外审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多年商标审查、审理实践,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1月4日,商标局发布了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增加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的运用标准等内容。一经出台便受到业界的一致好评,被业内认为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下称商评委)与商标局提高审查效率、保障审查质量的重要举措。
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增加了以下内容:
1、声音商标审查标准
2、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标准
3、《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
4、《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
5、《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
6、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
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修订内容:
7、《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的相应修订
2013年8月,十二届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016年2月13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比如与、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声音商标要具有显著性,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两件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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