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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人才争夺的要求产业竞争日趋激烈,致命的已经不是价格战乃至并购威胁,对核心人才的直接争夺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企业无法回避的战略性命题。无论我们是否愿意,随着大批企业的上市溢价,无论是经营管理还是核心研发或是技术人才都随之身价暴增,"人力资本的市值时代"已经到来,"核心人才将越来越贵"已成为不争事实。?如何借助股权激励打造企业长效激励机制,一举奠定企业在产业人才争夺上的外部竞争性优势?这将在长期意义上,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后劲乃至事业成败的关键杭州博思咨询扎根江浙区域这块经济为活跃地区,十五年的咨询经验,在股权激励咨询方面积累了特 的知识及专有的技术: 的高屋建瓴理论模型,系统的思考框架体系严谨的设计步骤流程, 数百丰富的实证案例其中数十个股权激励案例,数百个组织、绩效、薪酬、战略案例,我们客户包括大型央企如中国兵器装备集团(2016年,《财富》世界,位列102位,)大型地方国企,如浙江能源集团(截止2014年底,总资产1837亿元,所有者权益869.7亿元,位列中国企业第169位、中国企业效益200佳第52位),数十家民企五企业,如:浙江元立集团、江西长力远成集团,多家主板上市公司如思美传媒(股票代码002712)、宁波精达股份(股票代码603088)、浙江华友钴业(股票代码603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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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针对小型合伙团队,2人,3人或4人团队的模型比较好设计,通过穷尽所有的分配方案,从中进行选择即可。
3、公司控制权激励, 通过股权激励,使员工参与关系到企业发展经营管理决策,使其拥有部分公司控制权后,不仅关注公司短期业绩,更加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并真正对此负责。
股权激励动态调整机制与风险控制退出机制与风险控制就是一份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这里讲的"条件"包括"授予条件"和"退出条件",其中"退出条件"涉及忠诚、劳动关系、继承、控制人变化、绩效考核等内容,"转让"包括转让主体(即由谁回购、谁退出的问题)、转让价格的确定。这些内容构成"退出机制",同时也是预防、控制股东纠纷发生的法律风险控制系统。(1)回购股权的主体退出机制中回购的主体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外部投资人三种情形。其中以股东回购为常见且妥当。(2)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公司法》对于股权回购也规定了"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三种法定情形,这些情形虽然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公司僵局、股东困境一定程度上的归类和总结,但仍然极为有限,且缺乏操作性。除了对法定的情形进行丰富和具体化,更应当对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如何收购,收购价格如何确定,何时签订协议,如何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价款何时支付等均作出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3)劳动关系与激励对象的股东资格激励对象成为股东后,就有了"双重身份"(股东和员工)。而之所以授予其股权是基于"员工"的身份,是因为其人力资源的价值。当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就表示其对公司而言失去了价值,也失去了激励的必要。但问题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与终止并不意味着股东身份的丧失。为了避免两者脱节、影响激励效果,劳动关系与股东资格是严格共存的。如果激励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可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可解除其劳动关系和股东资格: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提供个人虚假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资质证明、工作简历、体检证明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书》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4)控股权变化与激励对象的股东资格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往往意味着经营管理思路和整套人员配置将发生颠覆性的调整,因此股权激励计划中应针对这种情形约定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条件。此时股权的收购价款约定往往以"授予价格 固定年利"确定,且通常约定激励对象的股权于创始核心股东的股权出售。(5)绩效考核与激励对象的股东资格绩效考核标准要与激励股权动态调整机制挂钩,并且有效执行,为重要的就是量化、标准化,在操作中企业应当委托人力资源设计针对公司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绩效考核标准。(6)股权回购的定价机制设计与安排股权回购的定价是操作中关键也是难点,对于"不忠"等违约、侵权的情形,回购价格较为容易确定,一般以0价款或低于、等于原始价格进行回购。但是对于一些无过错情形及法定情形,回购价格的确定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回购价格涉及回购股权价值判定基准日的确定、所有者权益如何计算以及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转让基准日一般确定为收购情形发生之日,在无法确定收购情形发生日时,以收购方通知之日作为基准日。并且需要提前制定与竞价机制相关的报价、收购、反收购通知条款、议事规则。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区别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kcOptionPlan,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股权激励备忘录1号》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另外,监事、立董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