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号。
取得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编号。
申报资料要求:
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生产场地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协议)。
4.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 生产工艺流程图。
6.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 质量体系文件。
8. 拟生产产品目录。
9.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