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相关规定,申请单位通过生产能力审核,所申报产品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完成卫生安全检验。
符合条件的,准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是指未列入水处理工艺清单(表5)的水质处理器水处理工艺。
表5水处理工艺清单
序号 工艺名称 备注
1 过滤
2 吸附
3 电/膜技术
4 离子交换
5 蒸馏
6 絮凝
7 沉淀
8 氧化还原
9 消毒 (1)消毒剂:表4所列消毒剂。
(2)消毒设备:次氯酸发生器、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
10 复合工艺 上述工艺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