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债权转让公告登报电话登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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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发*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发**认证,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发票的***,可将发票**作为记账凭证,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三种:丢失“已开具的**发票”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发票的发**,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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