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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之前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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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是冰冰饮料厂的厂长。自2016年起,我厂就与天达超市保存着长期的供货关系,每年与天达超市订立数份饮料买卖合同。至今天明超市还欠有我厂50万元货款未支付。后由于天明超市旁边又成立了一家大型的连锁超市­­-------佳佳嘉超市,物美,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从而导致天明超市经营难以继续维持。终天明超市被佳佳嘉超市合并,改名为佳佳明超市。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天明超市欠我厂的50万货款应当找谁承担?
律师解答:
天明超市合并之前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成立的佳佳明超市承担。公司合并前产生的债务并不会因为合并就自然消灭,而是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接所合并的合同权利义务。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款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公司法》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由此可知,公司合并后,应由合并后新设的公司或存续的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这样才能合同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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