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咨询:
曾某有三套房子,不久前,他把其中的一套商品房租给了彦某。当时,双方并未就物业服务费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现在,又到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而二人均认为对方应当交纳该笔费用。那么,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向谁索要?
律师解答:
由于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出租人)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发生物业服务费的拖欠,该业主将房屋出租并不影响其物业服务公司承担支付物业费的责任,无论出租人与承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谁承担物业服务费,该约定均不能对抗物业服务公司,因此物业服务公司当然有权找出租人索要。
此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物业管理条件》第41条的规定,如果出租人与承担人之间约定,物业服务费有承租人负担,则出租人与承租人应连带承担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可以先找业主(出租人)索要拖欠费用,出租人交纳后再向承租人追偿。
更多法律知识关注黑探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