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鲜果饮品店的店长,年前我与水果销售商魏某订立了水果买卖合同,向魏某订购了价钱为8000元的水果,在一年的时间内由魏某分次向我的店运送水果,直到提供的水果价钱满8000元。半月前。来我店里买果汁的客人非常多,水果需求量大增,在魏某向我供货两天后,我再次要求魏某提供数量更多的水果。但是魏某两天前刚向我提供了水果,称本月果农没有供应足够的水果,所以不能满足我的要求,我因此以魏某违约为由,要求他承担陪产责任,我的主张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的订立应当以合同终能够顺利履行为目的,而合同的顺利履行应当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实现。据您所说,您与魏某订立水果买卖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的履行时间,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随时要求魏某履行合同,但是出于对供货人一方权益的考虑,您应当为魏某履行合同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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