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依特性及用途分金属、非金属与能源矿产三大类,是采掘工业之基石。其种类、分布与储量决定采矿工业的发展部门、区域及规模;质量、开采条件及地理位置则关乎资源利用价值,影响采矿投资、效率、成本及工艺选择,进而深刻作用于原材料初加工工业乃至整个重工业的布局与发展。地域间矿产资源的组合特点引导地区经济走向与工业结构塑造。矿产资源的工业价值与经济利用,紧密关联于生产力水平和技术经济条件,随着勘探、采矿及加工技术的飞跃,矿产资源的开发广度与深度持续拓展。
此外,矿产资源还作为原材料,对钢铁、有色金属、基础化工及建材等初加工工业,乃至整个重工业的发展布局起到关键性推动作用。矿产资源的地区性组合特征,更是塑造了区域经济发展的方向与工业结构的特性。
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
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矿业权评估分解为三个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 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
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 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