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噪音指令2000/14/EC于2000年7月3日颁布,主要是针对户外用机械造成的噪音污染,而对一些户外使用机械的噪音规定。例如割草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等等。
指令颁布的目的是协调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对噪声排放限值的设定,以及在生产阶段产品标识要求。
从2002年1月3日起,所有指令范围内的,已在市场销售的或投入使用的户外的设备都满足指令的规定。2002年1月3日以后,任何没有满足指令要求的产品,将被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或被召回。
以下产品不适用噪音法规:
公路,铁路,水路以及航路上的交通工具;
,以及紧急使用的设备或工具。
适用本指令产品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出口欧盟市场:
噪音排放达到噪音指令要求;
通过噪音指令中认可的评估模式;
产品上附有CE标志,噪音值。
需要通过欧盟噪音指令的22种产品:
1、运输货物的施工卷扬机(起燃式引擎驱动)
2、压实机器(于振动压路机及非振动式压路机,振动钢板及振动夯具)
3、压缩机(﹤350kw)
4、手握式混凝土制动器及镐
5、建筑绞车(起燃式引擎驱动器)
6、推土机(﹤500kw)
7、倾翻车(﹤500kw)
8、液压或绳索式挖掘机(﹤500kw)
9、挖掘装载机(﹤500kw)
10、平路机(﹤500kw)
11、液压电源
12、带桶的负载型废渣填埋压实器(﹤500kw)
13、割草机(不包括农业或林业设备,多功能装置,及装机功率超过20kw的主要电机传动零部件)
14、草坪修剪器/草坪剪边器
15、起燃引擎式驱动的均衡升降车(额定功率不超过10 公吨的其它均衡升降车除外)
16、装载机(﹤500kw)
17、移动式起重机
18、电动耕耘机(﹤3kw)
19、路面修理器(装有高压实样板的里面修理器除外)
20、电力发电机(﹤400kw)
21、塔式起重机
22、焊接发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