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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限公司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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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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