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二、所需资料:
1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加盖公章
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加盖公章
3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加盖公章
4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联系人:曾先生
电话:
:77318569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B塔11楼1105室(体育西路E出口)</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