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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6、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7、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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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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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四层(地铁五号线:五羊邨站C出口。公交:南方报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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