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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外同居的现象有增无减,由之而引发不少有关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案件。前不久,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了《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婚姻当事人在婚外与他人同居,且在同居前后或者同居期间有向对方赠与财产或支付补偿的现象。由此现象而衍生了不少相关利益主体的纠纷,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承诺方履约等事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的赠与是否应当有效?又该如何判断这类赠与才合乎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基本价值呢?
应当以公序良俗作为考量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前者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秩序;后者是指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有时仅用其中一词即表达两者之意。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在一般情形下并不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其是否有效的判断,有赖于引用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反映了国家、社会、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和利益要求,是社会大多数人的一般道德标准。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就是看是否在社会大众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社会大多数人不能忍受的,例如通过不法行为谋得不当利益,则应归于违反公序良俗;反之,行为无损公众的感情和道德感的,则可以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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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所简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选址位于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四层,东接珠江新城 CBD ,西靠越秀主城区,南临秀丽珠江水,北望体育中心黄金商圈,地理位置得天厚,办公面积近4000平米,设有整层的接待区,咖啡厅、中式贵宾室、西式贵宾室、大会议厅等商务洽谈专区,视野开阔、环境优雅,无不彰显盈科品味。律所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拥有良好办公场所的综合性型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获得了客户的充分肯定和嘉许。
律师简介:温德民律师系广东法学院校双学士毕业生。温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方面业务,对于婚姻法律颇有研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
律师网址:
律所地址: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四层(地铁五号线:五羊邨站C出口。公交:南方报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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