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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德民律师:(号);Q ;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盛,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该类案件普遍存在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是否返还的疑难问题。本文拟对商品房买卖定金纠纷所涉及的商品房认购书性质、所涉定金性质、说明条款效力及定金处理原则和具体处理情形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界定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目前理论与实务中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购书是一种意向书;二是认购书本身即为正式的买卖合同;三是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应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合同)的预约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契约。其理由是:从认购书要素看,认购书已经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即适格的合同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及形式合法等。从认购书目的及内容看,认购书旨在约明部分合同条款,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在条件成熟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的商品房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价款计算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限的规定等,它与目前实践中采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显然未包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从认购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看,认购书作为合同而言本身具有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开发商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认购人负有交付定金的义务,双方负有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就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进行谈判磋商的义务。
(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广州房产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德民律师:(号);Q ;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温德民律师系广东法学院校双学士毕业生。温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商品房买卖纠纷方面业务,对于房产法律颇有研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
律师网址:
律所地址: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地铁五号线:五羊邨站C出口。公交:南方报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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