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怕答复的顾虑,反映了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采购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够。打铁还需自身硬,其实,只要对法规体系理解到位,就能做到答复质疑有理有据,不怕被抓住把柄。当然,这需要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认真学习采购法规。
评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一至三人(注:科技项目、科研课题一般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须有排列顺序。对于法定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这种状况的出现,原因有二:
一是:招标文件中没有事先拟好的合同全本作为需要响应的文件,而是仅仅找了一个普通的、没有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参考文本或者示范文本列入了招标文件。
二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对合同条款的响应作为评标条件之一。
定标的其他规定?
进入终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少于三名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无论采用何种评定标方法,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或招标工程进入评定标程序后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变更评定办法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启动招标投标程序。
采购结果以合同为载体
《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因此,合同是采购行为终结果的载体,所有的采购结果都体现在合同中,是采购工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合同双方都要遵守的约定。
(二)合同管理不属于采购法律规范范围
《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在现行制度下,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法律意义上的采购活动已经到达了终点。这意味着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等事项,并未得到采购法律的授权,不具有管理合同的法律权限。
当前的监管体系主要集中在过程监管上。财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监管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是否按照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地组织采购活动。下一步,在监管采购过程是否依法合规的同时,还要实施采购绩效监管,即监管采购结果是否实现了物有所值的目标。财政部门是综合性监管主体,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可作为业务监管主体;具体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是被监管主体。就监管内容而言,要涵盖采购结果的基本功能和其要实现的政策功能。一方面,要看采购结果是否满足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采购谈判技巧
谈判技巧是采购人员的利器。谈判高手通常都愿意花时间去研究这些技巧,以求事半功倍,下列谈判技巧值得本公司采购人员研究:
(1)采购谈判前要有充分的准备:知已知彼,百战百胜,成功的谈判重要的步骤就是要先有充分的准备。采购人员的商品知识,对市场及价格的了解,对供需状况了解,对本公司的了解,对供货商的了解,本公司所能的价格底线、目标、上限,以及其它谈判的目标都先有所准备,并列出级,将简短列在纸上,在谈判时随时参考,以提醒自己。
(2)采购谈判时要避免谈判破裂:有经验的采购人员,不会让谈判完全破裂,否则根本不必谈判,他总会让对方留一点退路,以待下次谈判达成协议。没有达成协议总比勉强达成协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