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仪器计量检测校准,仪器计量校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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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器具每一年都需要送到上级检定机构开展周期检定,某些时候标准器检定环节中,上级检定机构会对标准器的准确度进行调整,前期获取的所有数据的有效性都没有办法得到,需要重新获取预备数据并生成控制图纸,因此期间核查工作没有办法顺利开展。依据上文所说的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应用一种变通的方法,即在标准器每一次送检并取回之后,立即使用标准器对核查标准开展一组重复性测量工作,将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计算出来,并对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进行评定,直接将平均值当成控制中线。而后每当到了规定的核查间隔后,再对核查标准开展一组重复性测量,将平均值和上下极值使用不同的颜色标注在控制图中,并生成相应的控制曲线,监督标准器是否超出控制范围,在此基础上可让计量标准得到有效受控。 这种方法是标准设备期间核查环节中应用频率高的一种,其应用前提条件是被检对象一定是实物量器或具备一定量值稳定的核查标准。

试验检测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开展的一种活动,交付的是检验检测报告,可见试验检测是以完成试验检测工作内容并交付试验检验报告为标的,试验室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试验室的工作具有立性。《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类似代理,是受托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的一种行为。可见试验检测是委托合同形式掩盖下的承揽合同。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要求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揽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这一特点其实质是转委托,说明试验检测分包的实质应该是转委托,是委托合同掩盖下承揽合同的转委托。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为了保持实验室特定设备、计量标准及标准物质(溶液)量值溯源状态的置信度,在两次量值溯源期间,需按计划规定的方法和频率对其实施有效的期间核查。本文主要对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备量值与标准物质及由标准物质配制而成的标准储备液期间核查具体操作方法展开探讨。 一、核查范围 对于使用频率较高、漂移可能性大、经常移动使用或在恶劣环境下使用、性能不太稳定的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及其标准储备液等,都需要按计划的方法和频率实施期间核查。 二、组织与实施 1.制定期间核查计划 技术负责人组织设备管理员编制设备、标准物质(溶液)年度期间核查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期间核查的设备、标准物质(溶液)的名称;核查方法或所依据的实施方案;核查结果判定规则、频次和时间;组织实施的实验室及负责人等。 2.期间核查的实施过程 实验室根据期间核查实施计划,组织设备操作人员对设备、标准物质(溶液)实施期间核查,并做好相应记录。设备管理员审核期间核查实施记录,判定核查结果,编制核查结果报告,一旦发现设备、标准物质(溶液)量值溯源状态不可信,应立即按照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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