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强化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生产过程中,应组织或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提出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耗指标等进行监察。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全省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按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地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组织验收、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体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水平或国际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